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

 发布时间:2023-04-18

第一条 为规范理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,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与团队建设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理学院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一般项目与基础学科自主创新研究基金,其中一般项目包括从国家部委、省市等获得的纵向项目和来自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经费,基础自主创新研究基金(以下简称“自主创新基金”)来源于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,主要用于支持理学院优秀青年教师,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。

第三条 理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支出参照《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、《武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暂行办法》、《武汉理工大学“包干制”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》、《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办法》、《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、《武汉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科研经费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、《关于进一步扩大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自主权的二十条措施》等文件管理。

第四条 理学院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照《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实行严格的课题经费预算管理。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、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经费预算,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合法性、相关性和合理性负责。项目经费支出条目不得超出学校规定范围。

第五条 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、评审以及结题工作由理学院指定的专家评审组负责,经费的使用参照《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办法》,需严格按规定开支,按照规定时间使用经费。

第六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、奖金、津补贴和福利支出。

第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,归学校所有,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
第八条 教师承担的项目经费开支,按照《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审批,并经项目负责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
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,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。

第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,应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学院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