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

 发布时间:2023-04-14

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,根据《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资产的分类

1.设备,是指单价≥1000元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。自制设备,在全部组装完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。

2.家具,家具不受单价限制。

二、资产的增添和验收

1.固定资产的增添,应根据我院教学科研需要进行全面规划,原则上应按计划进行。制定计划时,不但要考虑需要,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,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。计划需按照经费出处报学院相关领导审批。

2.新增资产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,具体验收流程见附件1。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、批量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、批量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家具的验收应分别按大型仪器设备、批量设备、批量家具进行验收建账。

3.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账,并贴上设备编号标签。

三、资产的管理

1.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
2.学院资产实行院、系二级管理,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学院资产管理,各系应有一位主任专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;学院设置部门资产管理员,各系下属实验室设置实验室资产管理员。

(1)部门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。统筹协调,全面管理本单位资产。负责学院所购置资产的网上审核及老师登帐培训,内部建账(总账、明细账、变动帐),原始凭证保管,校外使用资产管理,离职离校离退休人员设备移交手续,资产调拨、账务调整、资产清查,资产处置等工作。

(2)实验室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。负责本实验室及挂靠教师所购置设备验收入库手续(协助网上登帐、现场验收)及日常使用维护管理,设备的领用、借用登记管理,报废处置,资产清查等工作。

3.一般资产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及管理;大型精密仪器及特殊设备由专人管理。

4.资产发生丢失,损坏等事故,必须在事发当日立即报告学院,被盗需报保卫处。学院及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,明确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。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被盗者,按学校的规章制度追究管理人的责任,并进行经济赔偿。对严重不负责任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、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,态度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赔偿外,根据具体情节,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

四、资产的变动

1.资产的报废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:

(1)已达到使用年限,功能丧失,完全失去使用价值,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;

(2)产品技术落后、质量差,能耗高,效率低,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,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;

(3)严重损坏,无法修复的或能修复,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;

(4)主要附件损坏,无法修复,而主体尚可使用的,可做部分报废;

(5)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,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;

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,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使用已超过5年,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的费用50%、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%,方能报废报损。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。

2.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,由保管、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,办理借用手续。本校人员借到校外使用,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批准。外单位借用,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,超过5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3.以下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

(1)单位人员岗位发生变动,应在离岗前做好资产交接工作,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;

(2)离退休人员在离岗前一个月到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,登记入册方可办理离退休手续。

(3)调离学校人员在离校前应把自己使用的资产归还所在单位,办理好移交手续。

五、资产的清查

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各实验室每年应对所管辖固定资产定期清查、核对,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反映。学院每年应对各实验室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使全院国有资产做到账目清晰、定位准确、查找有序、高效利用、责任明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