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学院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 的实施细则

 发布时间:2022-10-03

为促进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在我院的贯彻落实,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,保证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武汉理工大学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:

一、决策的主要内容

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凡属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(即:三重一大),必须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。决策的主要内容有:

(一)重大决策事项包括

1、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

(1)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。

(2)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、重要措施。

(3)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、报告、方案等。

(4)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
(5)师生思想政治工作、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
(6)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(7)宣传思想工作、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
(8)加强对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,分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,教职工代表大会、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。

(9)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、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。

2、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

(1)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
(2)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、重大政策和制度,以及干部教育、培养、管理、监督的重要事项。

(3)学院人才工作规划、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和重要人才使用等重要事项,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、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。

(4)教职工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、奖励、惩处、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
3、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

(1)涉及学院办学指导思想、办学方向与方针等重要事项。

(2)学院发展战略与规划、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。

(3)学生培养、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院风教风学风建设、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、重要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。

(4)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。

(5)学院 100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的处置,200万元及以上重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事项。

(6)影响学院重大利益的院名、院徽等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的重要事项。

(7)学院先进典型选树、宣传的重要事项。

(8)重大突发事件、重大责任事故、重大人身伤亡事件、重大法律纠纷事件、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学院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。

4、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
(二)重要人事事项包括

1、学院下属各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推荐或任免。

2、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,学院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。

3、学院领导干部、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,到校外单位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。

4、上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政协委员、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组织、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。

5、其它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。

(三)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

1、基本建设项目、不动产购置、房屋修缮项目、大宗物资、设备采购10万元以上等;

2、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;

3、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;

4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
(四)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:

1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;

2、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未列入预算内的机动费用及特殊费用支出;

3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。

(五)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学院党委书记认定,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

二、决策的基本要求

1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《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》、《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等相关文件。

2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。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,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。紧急情况下,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
3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,要明确、完整、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、决策形式与程序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决策结论等内容,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。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,应如实记录推荐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情况。

4、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
三、决策的保障机制

1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回避制度。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、需要回避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
2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公开制度。对所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后,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后,除涉密事项外,在一定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,接受干部群众监督。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,与会人员不得外泄。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,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。

3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考核评估制度。把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,作为考察、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。

4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报告制度。学院将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情况,按有关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。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情况,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。

5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监督检查制度。学院党委加强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;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;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,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。

6、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;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;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;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;执行决策后发

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,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,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,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。

四、附则

1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    2、本规定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。